在科技创新成为国家发展核心驱动力的新时代背景下,科研诚信建设正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2024年,科技部、教育部等十余个部门及机构密集出台多项科研诚信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既体现了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为科研活动划定了清晰边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对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教育部
2024年4月,教育部提出对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并印发《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意见》对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主要提出了八点工作要求,并重点指出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调查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重点强调高校的主体责任以及诚信建设工作常态化的理念的同时,尤其突出了“从严处理”的工作态度:“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抓好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以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态度和决心处理学术不端问题,坚决杜绝科研诚信建设松懈、学术不端处理护短等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发布机构:教育部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不仅完善了学位法律制度、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等违法情形也提出了相应处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叁、《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对个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分别从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叁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实行信用管理。通过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作为申报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四、《对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
发布机构: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2024年9月,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公开发布《对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
提醒一:在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时,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并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辨识;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建议、文献综述等。
提醒二: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对内容负责,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报材料。
提醒叁: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作为实验数据。
提醒四: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提醒五:在成果撰写时,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整理已有的理论、材料与方法等,可进行语言润色、翻译、规范化检查;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整篇成果及参考文献。
提醒六:在同行评议中,反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撰写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将评议信息上传至未经评议组织者认可的工具平台。
提醒七:在科研活动中,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注释、致谢、参考文献或附录等部分声明工具的名称、版本、日期及使用过程;反对未加声明直接使用。
提醒八: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反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危害数据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等。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发布
发布机构:国务院
2024年11月,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正式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条例围绕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
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敦促申请人、参与者、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各方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在有关工作环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规则。
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并将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计入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违规行为处理力度。对请托、违反成果发表规则等新纳入的违规行为类型予以惩戒,并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科研不端行为得到依法严肃处理。
压实依托单位职责。要求依托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对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并且依据其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