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诚信是科研素养的必备要素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学术诚信是良好的学风与学术生态的前提,良好的学术环境和诚信氛围,是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升学校科研发展水平的重要基础。让我们携手并进,共筑学术诚信的坚固防线。
1、学术不端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2、学术不端的界定和惩处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叁)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经调查证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规定,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于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的核心部分或学位论文的重要章节大篇幅剽窃、抄袭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论文中存在故意伪造的核心实验数据和结果;剽窃他人核心技术、产物占为己有;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学历;成果造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损坏学校名誉;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有组织或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学校在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立即纠正的基础上,可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学籍或取消已获的相应学位、取消已获的相应荣誉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停职、降职直至解聘的处分。
(二)对于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标注其来源;要求在未参加相关研究的成果署名;未经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等),要求责任人提出书面检查,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并 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延缓答辩、通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叁)对于其它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确认的居心不良的恶意诬告,视后果程度予以处理。
3、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一)不准由“第叁方”代写论文。
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叁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二)不准由“第叁方”代投论文。
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叁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叁)不准由“第叁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
论文作者委托“第叁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四)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
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
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叁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